消毒鉴定实验室管理规范
(1992年8月31日 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
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
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消毒监督监测和消毒药械鉴定的实验室工作,以保证消毒药械的质量和提高消毒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一、消毒鉴定实验室申报与认定
1、申报:凡从事消毒专业工作的实验室,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填写“消毒鉴定实验室申请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考核,提出评议意见,上报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合格证书。
3、凡被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要保持实验室条件、设备和人员的稳定,卫生部随时抽查、复核,对不能保持原审批条件者可取消其合格证书。
4、考核项目:包括实验室设备条件考察;工作人员消毒基本知识、实验技术考试;标准样品检测等。
二、“消毒鉴定实验室”的职责
(1)负责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实验室检验鉴定工作。
(2)对其它实验室所检测的消毒结果作出评价或向卫生部提供仲裁的技术依据。
(3)负责对《消毒技术规范》以外难度较大的监测与技术鉴定中的疑难问题。
(4)研究新的实验室方法、技术和审核其它实验室所提出的实验方法与技术,并向卫生部提出有关建议。
三、实验室的必备条件:
实验室内有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从事日常的实验室检验和有关研究工作,并具有一定比例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消毒技术人员。
实验人员技术熟练,可准确进行《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消毒监测与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鉴定实验室技术工作。
有专用的实验室和无菌室,设备应满足完成所定任务需要。(见附件)
具备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的能力,并随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消毒效果测定实验技术进展情况。
附件:1、消毒鉴定实验室的设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