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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第十四条 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
  (二)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
  (三)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四)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
  (五)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
  (六)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
  (七)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
  (八)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
  (九)舱水测量情况;
  (十)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
  (十二)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
  (十三)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
  (十四)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
  (十五)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十六)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
  (十八)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
  (十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情况、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
  (二十)其他需要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停泊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停泊时间、泊位名称、移泊时间及其事由;
  (二)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抛锚只数、出链长度、水深、底质、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的时间;
  (三)发现走锚的时间,采取的措施;
  (四)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船名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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