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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第三十九条 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禁闭

 第四十条 禁闭室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禁闭措施;
  (一)在所内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二)在所内有重新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隔离审查的;
  (三)逃跑被追回,有作案嫌疑需审查的;
  (四)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五)煽动闹事,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六)多次逃跑或组织煽动逃跑,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它现行危险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由中队填写禁闭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禁闭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
  禁闭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第四十三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禁闭室。因同案被禁闭的,必须分开禁闭。
 第四十四条 对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抓紧审查和教育疏导。对问题已经查清、现行危险消除的,应及时解除禁闭。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及时将人犯转送看守所。
 第四十五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对被禁闭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应及时转送,不得扣压;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第四十六条 禁闭室应由干警直接管理。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触或讯问被禁闭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被禁闭人解除禁闭时,应由所在中队干警带回。承办干警应在禁闭呈批表上签字,注明解除日期。

第九章 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值勤人员的武器或者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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