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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企业必须对推销介绍出口商品、到出口商品为国外客户使用交易全过程所做的对外联系工作,实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做好推销介绍商品广告宣传工作的质量管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广告或者直接邮寄分发的样本、商品目录、说明书、通告函等,都应能简明扼要周到地宣传本企业的出口商品,抓住客户购买心理,符合销售地区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以及民风、习俗、崇尚和爱好,能够吸引、招徕客户,起到推介作用。
 第二十五条 做好成交洽谈和函电处理工作的质量管理。
  (一)外销人员要熟练掌握自己经营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包装装潢、交货等重要情况,了解客户所在地区的外贸政策、法令。在谈判前,准备好出口商品的质量、技术资料,必要的样品及质检单等,在谈判中,要衣著整洁,礼貌周到,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介绍商品,主动热情。能认真正确地回答客户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和贸易条款等类问题。态度诚恳,方式灵活,但不作空头承诺。
  (二)函电处理必须高效、及时、准确。为此,必须按照业务需要,配置国际电话、电传、传真等业务通讯设施。根据传真、电报、电传、函件分别制定限时签复规定,做到答复迅捷,内容明确,文字简炼,措词得当。
  (三)要主动与客户保持经常联系。对无货可供的询盘,也要婉言作答,留有余地,对待客户来访,要热情礼貌。
  (四)根据外贸方针政策,制订灵活贸易方式具体做法的规定。在收汇安全的前提下,接受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尽量满足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定单,在数量折扣、佣金支付等条款上,区别情况,灵活掌握。
 第二十六条 做好备货工作,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履约。
  (一)对外签约以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安排商品的生产、加工、收购并定期进行“四排”(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有货无证、无证无货)。
  (二)健全对外履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制度和单证流转制度,使各部门之间动作协调、配合默契。
  (三)搞好和银行、海关、商检、运输部门的协作关系,取得上述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做好装运、单证工作的质量管理。
  (一)客户来证后应即和合同条款对照审查,如有不符点,且不能接受的,须立即洽客逐条修改。除责在对方外,原则上以一次提出修改要求为宜。
  (二)按照来证要求,衔接好船期、车次、航班、及时托运。
  (三)根据来证规定,及时备妥各种证件。
  (四)缮制装运单据,必须正确、完整、整洁、和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并保证货、证、船严格一致。
  (五)凡由客户自行投保的,应予配船后及时寄送投保通知;货物发运后,应即将船名、航次、装货内容、数量、尺码,重量通知客户;交单议付后,应即将装运单据付本壹全份或按合约规定份数寄交买方或开证人。保证客户能及时准确地获悉货物装运信息和提取货物。
 第二十八条 做好履约后的善后工作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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