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考核评审程序包括:
(一)评审组根据申报考核单位的情况,似定检查重点、人员分工和具体要求,在评审前正式向申报单位提出;
(二)申报单位应向评审组提供有关材料,详细内容见附件3;
(三)听取申报单位负责人的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和单位自查报告;
(四)听取申报单位领导对开展标准化工作问题的解答;
(五)查阅资料,核实各类情况;
(六)深入现场考查;
(七)根据考核的需要,进行重点考查和抽查;
(八)评审组根据评审过程的原始记录,汇总认证评审情况,按《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写出评审意见并由评审员签字;
(九)评审组向申报单位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将申报表、标准化工作总结、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审表一式四份上报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
(十)组织考核部门对评审组的结论意见进行审理,同意后报发证部门核准,颁发标准化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标准化水平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十一)经考核,综合评分达到或超过考核申请的级别分数,均按考核申请的级别颁发证书;未达到考核申请级别分数的单位,要按评审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进行整改,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考核每年安排一次,评审时间应在当年八月底前完成,十二月底前批准颁证。对申请考核的单位评审的具体时间由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确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申报考核的单位。评审组在申报单位的考核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第十四条 一、二级(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的三、四级)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的设计单位三、四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后,至少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的考核。
第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考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特别是对定级后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单位),抽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未达到证书水平的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者,发证部门可酌情对其做出降级或吊销证书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