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制定本部门有关保密工作政策,组织、指导国家气象局各职能机构、直属单位及本部门具体落实。
(二)检查、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在国家气象局各职能机构、本部门的实施。制定和修订气象部门的保密规章以及工作细则。
(三)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调研并解决气象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国家气象局各职能机构、直属单位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
(五)负责本部门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六)管理和检查气象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七)向上级机关、国家保密局报告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完成交办的保密任务。
第九条 国家气象局保密办公室是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各个时期的保密工作部署。
(二)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审查向外提供和出境的文件、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协调、监督、检查国家气象局各职能机构和在京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协助追查失泄密事件。
(五)指导和重点抓好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制定保密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和培训保密干部,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及气象院校保密委员会受本局、本单位党组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气象业务保密工作上接受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的保密干部应受本单位领导的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熟悉国家和气象部门的保密法规及保密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模范执行国家及气象部门的保密法规,严守工作中接触的一切国家秘密。
第三章 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十二条 对气象业务(含科技)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气象局联合制定的《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对其他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要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在密件左上角作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