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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12、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律师提出的证据,本人无法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问: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律师提出的证据,本人无法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江苏省人大法规工作室,1991年12月3日)
  答: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已有明确规定,应按照上述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1991年12月10日)
  13、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几个问题
  问:我委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遇到几个问题,专此请示:
  1.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考虑到其他城市也存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该法规时,可否同时决定全省参照执行?
  2.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授权,对条例专门作了“应用解释”,这种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有多大?能否规定某些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法规中,对计划外怀孕的,能否规定给予罚款或收取计划外怀孕费,待采取补救措施后返还?对不按规定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能否对其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
  4.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工商部门职责作了规定,地方性法规能否授予工商部门有权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卫委员会,199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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