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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铁路运输站段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不是铁路运输企业。(1991年10月9日)
  10、地方可否制定惩治偷盗条例
  问:地方可否制定惩治偷盗条例?(山东省法制委员会,1991年10月21日)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凡属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制定惩治偷盗条例,实际是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或解释,不能由地方性法规规定。(1991年11月11日)
  11、城市规划法三十五条中“绿地”的范围包括哪些,对绿地能否占用
  问:城市规划法三十五条中“绿地”的范围是什么,能否占用绿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1年11月8日)
  答:城市规划法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上述规定中“绿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进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的,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城市规划法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199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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