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
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1、如何理解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
问:对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1月30日)
答: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两个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罪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前提条件。(1991年2月26日)
2、在河道内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
问:一、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
二、按国务院国发(1988)75号文件,开采砂金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在河道采砂金是否还应执行这一规定?
三、征收采砂管理费与现征收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之间关系不清,容易引起混乱,要加以明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0年9月5日)
答:一、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
水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
矿产资源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