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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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