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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三)提出公司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副经理以下(不含副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议要求复议一次;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在董事长不能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触犯刑法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核准注销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五)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第三十六条 董事、公司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公司业务,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公司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罢免其职务,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在公司外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二)故意侵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中二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其中应有工会组织的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其他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公司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公司经营的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向人民政府有关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按期向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和全体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选举他们的机构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试点期间按财政部)的规定制订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报表,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
  会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按国家规定制定审计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作为法定公益金。但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经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可以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股本;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七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五十二条 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可以转让。股东转让出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经通知和公告的九十日以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其减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未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公告。

第八章 合并与分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公司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时应事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除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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