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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三)公司总投资、股本总额、股份溢价发行测算、所需借贷资金、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四)资金投向、规模、建设周期与费用估算;
  (五)公司产品或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
  (六)经济效益预测;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四)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五)股份转让办法;
  (六)股东的权利、义务;
  (七)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经理)及其职权;
  (九)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一)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三)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十四)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五)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六)公司的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七)通知和公告办法。
  在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下,公司章程可对上款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缴足后,发起人须于四十日内召集创立会议。会议应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并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认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时会议即可召开。创立会议达不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的认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时,应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创立会议的职责是:
  (一)听取、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
  (二)通过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
  (三)选举公司的董事;
  (四)选举公司的监事。
  以上各项,须由创立会议决议通过,其中(一)、(三)、(四)项须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项须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创立会议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三)社会募集公司应提交人民银行批准募股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社会募集公司应附有简历);
  (六)创立会议记录;
  (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其他要求的文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缴足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社会募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及约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四)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时,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手续。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后形成的股份,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构成国家股;符合第(二)项的,构成法人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规范确定的程序决定。
  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行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公司章程中可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
  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以下简称持有国家股的部门、机构),并委派股权代表。
  (二)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三)个人股为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含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持外资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百分之十。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者,超过此限时不得再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
  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资股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统称为公有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下同)。
  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名。
  部门、机构持有的股票和法人持有的股票,应记载部门、机构或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自然人在股票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发行无面值股票。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发行价格须一致。
 第二十八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股票面值;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五)股东姓名或名称;
  (六)股票号码;
  (七)发行日期;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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