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是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订复议决定、裁决;
五、将复议决定书、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六、受部长委托出庭应诉,并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七、指导下级地质矿产复议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八、承担部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属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对由本司局以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后予以维持而申请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
二、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三、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九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部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