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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方式;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意见。
 第六条 调拨边销茶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调拨边销茶的价格,按照商业部规定的调拨价执行。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新规定价格计算;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 履行调拨合同,计划内调拨的,有关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中转应注意的事项,损耗、超耗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变更或解除调拨合同,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的要求后,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许。如双方另有约定期限即按约定期限计算。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边销茶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机关随意变更计划、调度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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