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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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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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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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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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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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