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艺攻关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写出工艺技术攻关总结报告(附件四)。
总结的重点:能否达到《论证报告》规定的技术指标和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2.做好鉴定准备工作。攻关鉴定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
(1)工艺技术攻关总结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含检验或测试数据);
(3)《立项申请表》和《论证报告》;
(4)有关的文件资料;
(5)有关的实物样品(照片或录相片);
(6)用户意见;
(7)资料审查报告;
(8)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报告;
3.攻关成果若达到申报部科技成果的条件时,鉴定应按《航空航天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4.攻关成果若不具备申报部科技成果条件时,要按攻关项目的管理权限及级别组织鉴定,并将《工艺技术攻关鉴定证书》(附件五),一式三份报上一级工艺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归档和纳入工艺文件
工艺攻关项目完成后,有关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整理和归档;攻关成果要及时按一定的审批程序纳入相应的工艺文件中。
第四章 保障条件与奖励
第十六条 工艺攻关经费由各院或厂(所)的计划部门从相应的产品研制费中列支,拨款强度由工艺主管部门提出需要商财务部门安排。
第十七条 工艺攻关经费的开支要实行项目核算,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十八条 工艺攻关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等,要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物资供应计划,按生产物资供应渠道由物资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奖励
1.攻关成果若符合国家、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时,攻关单位应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成果申报。
2.对未获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根据其经济技术效果大小和对航天产品研制、生产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可参照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有关条款执行。奖励经费由型号经费中列支。
3.受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定级、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计单位提出的带有工艺攻关性质的课题任务和其他产品的工艺攻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