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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1992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档案馆是国家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是提供利用档案资料,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中心。
  新中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档案馆事业的建设。1956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就明确要求国家档案局根据国家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管理档案的原则,对全国档案馆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同年,国务院转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目前档案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曾提出了全国档案馆建设的初步方案。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档案馆事业迅速建设发展起来。但是,自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的实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社会各方面对档案资源的需求日增长,原已建立的我国单一的国家档案馆结构,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对各类档案的安全保管以及开发利用的需要和档案馆事业的发展需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档案馆网的结构,使一切具有研究价值和查考价值的重要档案,得到妥善的保管和有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原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下,根据需要适当建立某些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把国家档案馆网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有机整体。
  根据上述原则,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具体设置与布局方案如下: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归口中央或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与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1、综合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1)在中央设置三个综合性档案馆。
  中央档案馆 收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群众团体中央机构、派出机构及边区政府形成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和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全国性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和民主党派中央机构移交的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收集管理明、清两朝及以前各朝代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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