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畜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碰撞、翻车、坠车、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责任行车事故是指公路运输企业负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行车事故。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斜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至720°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陨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损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相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弯相撞、右转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
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轧、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轮胎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伤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爆炸是指车辆因燃油或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因物理或化学的因素作用,发生急剧氧化(爆炸或闪燃)并伴有冲击波、热辐射、光亮、声响等效应,有时爆炸后还有持续燃烧的现象,能在极短时间内造成很大伤害的过程。不包括储气筒、轮胎受压爆炸(放炮)等纯物理现象。
失火是指因明火种、发动机回火、违章直接供油产生的溢火、排气歧管或排气管(消声器)过热或电器短路产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并造成一定损失或伤害的现象。
报告期是指季、月报的季、月后15日前,年报的年后20日前。
总行程是指企业营运车辆的累计行驶里程和非营运车辆的累计行驶里程。
编表说明主要指年、季度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死亡人数、责任折合受伤人数、报告期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各项频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或与予控指标对比的增减情况及主要原因;尚有责任待定事故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