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失效]

  (四)负责或指导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五)草拟、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建立法律事务处理档案;
  (六)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诉讼及调解纠纷、解决争议等非诉讼活动;
  (七)提供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和咨询意见;
  (八)接受本单位各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有关部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干部职工法制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章程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设置法律顾问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建立相互间的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机构接受外单位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其权限和报酬依照双方约定。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法律顾问人员

 第十四条 商业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商业工作。
  凡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干部职工,均可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一)具有大学法律专科(含法律专业证书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颁发的从事法律顾问等工作推荐书,并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商业经济职务,熟悉经济法律、法规,并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三)从事商业经济管理或经营业务多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半年以上法律知识培训,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
  (四)有多年法律教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的;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的;
  (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的;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人员由本单位聘请,并经省级商业主管部门依前条的规定进行统一审核,合格者,发给《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证》。
 第十六条 《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证》由商业部统一印刷,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