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9日 建办外[2003]47号)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和《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为加强我部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赴国(境)外培训,是指部属有关单位(含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组织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等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部属有关单位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由部外事司负责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规定,对我部赴国(境)外培训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及我部工作需要,编制我部赴国(境)外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年度计划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登记的赴国(境)外培训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培训项目计划实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四)加强对我部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赴国(境)外培训项目的跟踪、成果总结和推广工作。
四、部外事、人事等部门、在组织团组和选派人员赴国(境)外培训中,应坚持为基层服务,为行业服务的精神,将有效的管理寓于服务之中。
五、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根据内容和形式,赴国(境)外培训项目分为登记、审核、审批三类,分别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项目执行或组团单位申请培训项目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培训项目报部外事司,由部外事司按上述项目分类编制我部下一年度赴国(境)外培训项目计划,经部外事司和人事教育司审核,报部领导批准同意后,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