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近年来,我国山洪灾害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山区经济发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我部将与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开展《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要按照部门的职能分工,依照《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任务书》(水汛[2003]74号)和《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技术大纲》(水汛[2003]19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要注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当地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相关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