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南(试行)
(2003年9月24日建设部发布)
本指南是指导教学质量督察员进行工作并规范其行为的文件,同时也供被督察学校改进工作和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督察员的条件和聘任
1.督察员的条件
教学质量督察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熟悉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及其评估工作,熟悉注册工程师制度;对教学质量督察工作热心负责,为人正直、坚持原则。
2.督察员的聘任
督察员由通过或有条件通过评估的院校聘请,报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督察员的督察工作对评估委员会和所聘院校负责。
二、教学质量督察员的工作
1.督察员对评估通过或有条件通过的院校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时间一般为1~2天。主要工作为:
(1)帮助和督察学校改进视察报告中所提出的不足;
(2)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给学校提出专业建设的建议,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3)在督察学校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及时向评估委员会反馈有关信息,以便发展专业教育和完善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