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允许接受学校的礼品、礼金和特殊照顾,不做可能影响视察工作信誉的任何事情,更不允许利用视察小组成员的身份牟取私利;
(4)视察期间不参与任何与视察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接受校方的单独邀请;在视察报告被正式批准以前,不允许小组成员接受被评估学校的各种聘任;
(5)不允许传播和宣传在视察工作期间了解到的个人私事,亦不允许散布可能影响被评估学校声誉的言论;
(6)注意保守秘密,包括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对学校的看法、态度和意见,视察小组关于评估结论的建议以及小组成员个人发表的意见。
二、评估进程与视察安排
1.评估工作阶段
整个评估工作由五个阶段组成。
第一为申请与受理阶段:包括学校提出评估的申请报告;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学校。
第二为自评与审议阶段:包括学校开展自评,完成并递交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并提出视察要求。
第三为视察与鉴定阶段:包括评估委员会派遣视察小组进校实地视察并提交视察报告;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并颁发证书。
第四为申诉与复议阶段:包括被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有异议时,可向建设部提出申诉;建设部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为保持与督察阶段:包括学校聘请教学质量督察员,督察员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评估委员会监督并督促学校保证办学条件和水平。
评估工作自受理申请至作出评估结论,应在一年内完成。
2.视察安排
视察工作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将由评估委员会、学校和视察小组协商决定。
视察工作一般为四天。视察小组成员应在视察的前一天进校。
视察工作应包括:
(1)视察小组工作准备
视察小组进校之前应详细审阅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确切了解评估委员会对该校视察工作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视察重点。
(2)会晤学校行政、教学负责人
主要了解学校和院系的机构设置,学校负责人的办学思想,对被评估专业的支持等方面的情况。
(3)会晤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
主要听取对被评估专业建设的介绍,了解教学目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制定与实施,课程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了解院系与学校的关系,学科联系,教学观点;了解院系为专业教育教学活动所创造的氛围;了解师资结构及师资建设情况;了解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其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