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察小组工作指南(试行)
(2003年9月24日建设部发布)
本指南是指导视察小组工作、规范小组成员行为的重要文件,同时可供被评估学校准备评估工作、配合视察小组开展工作参考。
一、视察小组的组成、职责和守则
1.视察小组的组成
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任,由4~6人组成,其中教育界和工程界的专家至少各2人,组长由评估委员会委员担任。
视察小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在教育界和工程界享有一定声誉,对专业建设和评估工作有见解;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小组成员不得是该校的毕业生或曾在该校担任教师,对被评估院校无偏见。
2.小组成员职责
(1)小组成员应聘后,应主动做好各项视察准备工作;
(2)熟悉有关评估文件,理解评估委员会对视察工作的要求,审阅被评估学校的自评报告;
(3)准时到达被评估学校,不能按时到达者,需提前二周报告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4)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小组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5)遵守《工作指南》中的各项视察纪律和规定;
(6)视察过程中应按《评估标准》的各项条款详细记录,撰写视察报告的有关部分;
(7)在视察报告上签字。
3.组长职责
(1)视察小组组长直接对评估委员会负责;
(2)团结小组成员,充分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
(3)召集小组会议,根据评估文件要求和自评报告内容,制定视察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并负责与被评估院校联系;
(4)视察工作结束离校前,组织成员讨论和撰写视察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文字的准确性负全面责任;
(5)在视察报告的组长位置上签字,并负责将报告呈送评估委员会。
4.视察小组成员守则
(1)小组成员要公正、正直、独立思考、秉公办事。在视察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不同场合,积极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但不得随意发表与评估工作相悖的个人观点和意见,更不得授意学校去迎合评估机构的某些意图;
(2)小组成员应充分理解评估工作是建设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不得利用评估工作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