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试行)
(2003年9月2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颁布的第14号委令《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和建设部1994年颁布的第35号部令《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为开展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使我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毕业生获得合格给水排水工程师必需的基本训练,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与有关国家相关专业教育相协调,为相互承认专业教育评估结论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经建设部授权,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科学地对给水排水工程专业的教学条件、教育过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推动学校加强教学与办学条件建设,促进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和动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满足行业对毕业生基本质量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人选由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有关的专业学会推荐,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共17~21名,由给水排水工程教育界专家9~10名和工程界专家8~11名组成。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