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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4)《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仲裁开庭前提出。《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5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事由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仲裁程序或者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事由明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2.仲裁庭仲裁程序合法,并不存在任何违反仲裁规则、剥夺当事人陈述权利,致使其未能申辩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审时已就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仲裁庭对当事人争执焦点进行了专门审理,庭后仲裁庭还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裁决前仲裁庭还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最后陈述意见,因而申请人所言无事实根据。
  3.裁决未超出仲裁申请范围。《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予合同,因光盘股份和同方股份违约,因而我方决定撤销赠予,由对方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鉴于赠予物已无法返还,故要求对方偿还相应的价款。整个仲裁始终是围绕上述请求进行,并未超出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的范围。
  四、我院审核意见
  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1.本案被申请人鱼谷由佳是持中国护照的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为日本东京,本案的性质是属于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
  2.光盘股份不是仲裁协议的签订人,但其自始至终参加了仲裁,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未提出过异议,并向仲裁庭提出了补充仲裁申请,能否据此认定其已经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
  (1)关于本案的性质
  如何认定自然人属于国内主体、涉外主体。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自然人国籍认定其主体性质。鱼谷由佳持中国护照,为中国国籍,本案属国内仲裁案件,应当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纯依据国籍认定自然人主体性质有失偏颇。虽然鱼谷由佳持中国护照,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日本东京,按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本案属涉外仲裁案件,应当依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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