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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仲裁庭对于仲裁申请人未主张的权利超范围裁决。仲裁申请人是基于商业合作关系而非赠予关系而要求同方股份承担违约责任,光盘股份承担连带责任的。除此之外,仲裁申请人没有提出要求仲裁被申请人承担任何其他违约责任的请求。但仲裁庭却裁决同方股份和光盘股份承担违反赠予关系中赠予附加义务的民事责任,因而属于超范围裁决,并在实质上剥夺了同方股份、光盘股份对于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进行陈述与辩论的权利。
  另,申请人光盘股份单独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对光盘股份作出裁决。本案涉及的《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是鱼谷由佳与光盘中心、同方股份签订的合同,光盘股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光盘股份与光盘中心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且合同签订时,光盘股份尚未成立,因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当然约束光盘股份。光盘股份从未与光盘中心、同方股份或鱼谷由佳签订过任何有关受让光盘中心在《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文件。
  2.鉴于仲裁裁决对鱼谷由佳未交付的设备及鱼谷由佳已收回部分设备这一重大事实未作认定,但又裁决仲裁被申请人就该部分设备向鱼谷由佳支付借款,故光盘股份要求仲裁庭就漏裁事项补充裁决。按照2000年10月1日《仲裁规则》第62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收到补充仲裁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但至今仲裁庭仍未给予任何答复。
  综上,同方股份、光盘股份请求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3款、第70条的规定,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鱼谷由佳的主要答辩理由:
  1.光盘股份所称仲裁庭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对光盘股份作出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1)仲裁申请书中将光盘股份和光盘中心列为同一主体,并标明光盘股份原名为光盘中心。在仲裁申请书中已专门对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理由进行了叙述,对此光盘股份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以光盘中心承继者的身份作为合同主体参加了仲裁全过程。
  (2)光盘股份是光盘中心改制的产物,此点在有关改制文件中已有描述,光盘中心在《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第26条中也有明确的态度。同时光盘股份对《赠予合同》履行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其多次向仲裁庭提交的答辩状也表明了光盘股份已确认了其承继光盘中心在《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3)在仲裁过程中,光盘股份从未对其作为仲裁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过异议,并进行了实质性答辩,两次出庭参加仲裁审理。因而已实际接受了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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