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情况
鱼谷由佳认为其履行了赠予义务后,同方股份、光盘中心以及承继光盘中心的光盘股份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赠予附加义务,已构成违约,于2001年2月23日以同方股份、光盘股份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撤销对两被申请人的赠予,由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根据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王家福为首席仲裁员,鱼谷由佳选定仲裁员江平,同方股份、光盘股份选定仲裁员曹家瑞,于2001年 5月25日组成仲裁庭,分别于2001年8月21日、11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期间,两被申请人均出庭答辩,并均未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003年3月29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第一,撤销《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由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400万美元,其中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80万美元,第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20万美元;第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第三,仲裁费负担 (略)。
2002年4月15日,光盘股份针对上述裁决向仲裁庭提出补充裁决申请,认为仲裁裁决有漏裁事项,申请补充裁决鱼谷由佳未向光盘中心交付及赠予后又实际收回的设备、软件、面板式终端。仲裁庭对该申请未予答复。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同方股份和光盘股份均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其共同的理由是:
1.仲裁庭以突袭的方式剥夺了同方股份、光盘股份就案件的关键事实直接陈述主张的权利,使裁决书所依据的关键事实未经过任何审理、质证和辩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是围绕《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的商业目的--设立数字媒体信息网络公司进行辩论的,仲裁庭从未要求当事人对《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的其他目的进行评述或发表意见。但在裁决书中,仲裁庭一方面认定设立数字媒体信息网络公司的商业目的有悖合同性质,并因此确认该行为不是同方股份、光盘股份的合同义务,否定了仲裁申请人将实施数字媒体信息网络公司计划作为合同目的的主张;另一方面,又认定同方股份和光盘股份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重要义务,即赠予附加义务,导致赠予目的落空,并据此裁决仲裁被申请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仲裁庭所称的“赠予目的”不是指仲裁被申请人所述的实施数字媒体信息网络计划。那么,裁决书所称的“落空的赠予目的”又是什么呢?仲裁庭就是在未确定或明示《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以及这个目的如何落空的情况下,裁决同方股份和光盘股份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仲裁庭对据以确定民事责任的“其他目的”不予庭审而放任当事人无意义争论,在裁决书中又将“其他目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唯一依据的做法属于“仲裁突袭”行为,该行为完全剥夺了同方股份、光盘股份对于“其他目的”的内容及是否落空这一关键事实所应享有的被告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提出主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