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应收利息核算办法
(2002年12月23日 农银发[2002]185号)
为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和金融机构往来应收利息。按借款人(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三条 应收利息分别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进行核算。
第四条 除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按“账销案存”规定在登记簿进行登记外,所有应收利息(包括复利)都应按规定纳入表内、外应收利息核算。对小额质押贷款、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按规定执行利随本清付息方式的,不计提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应收利息的利率按实际执行利率(含按规定的罚息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其中,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算。
第六条 各项贷款应收利息按季(月)核算,于季(月)末的20日结息;同业往来应收利息于3月、6月、9月、12月20日结息。
第七条 贷款应收利息由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于结息日按实际执行利率逐户计算借款人计息期内的全部借款利息。
第八条 人行往来、上级行往来由人行、上级行主动计息、划付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正常及逾期在90天以内(含90天)的贷款利息直接计入贷款利息收入,并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其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部分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待实际收回利息时,再冲减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