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合牵头管理部门对承办行、协办行资金归集与汇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配合牵头管理部门分配承办行与协办行之间的利益补偿。
第十三条 主办行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为国家级彩票管理中心开立全国统一开奖彩票返奖奖金结算账户;
2.负责全国统一开奖彩票的奖金归集、汇划和查询等工作;
3.负责维护与国家级彩票管理中心之间的业务关系,定期核对有关账目;
4.及时向总行报告彩票资金结算业务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十四条 承办行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为地方级彩票管理中心开立彩票销售款归集账户,为彩票销售人员开立彩票缴款账户,并为其配发相应的彩票缴款卡(折);
2.负责彩票销售资金的归集、汇划和查询等工作;
3.负责向地方级彩票管理中心传输当日彩票销售收款数据,并与之核对有关账目;
4.做好彩票销售佣金及奖金的发放工作;
5.及时向一级分行反映彩票资金结算业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按照要求编报彩票资金结算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协办行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为彩票销售人员开立彩票佣金账户;
2.负责办理彩票销售资金的收缴、汇划业务;
3.负责向彩票销售人员佣金账户派发佣金及小额奖金;
4.及时向承办行反映彩票资金结算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彩票资金结算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行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报表管理的通知》(建总函〔2002〕329号)的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彩票资金结算业务季度统计报表》(建业中15表)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主办行、承办行、协办行依据会计部门提供的进账单建立彩票资金结算业务台账,分别登记每期彩票资金结算流量,作为年度终了分配利益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彩票资金结算业务管理档案,注意收集和整理与彩票资金结算业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确保管理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九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提供银行服务,不得无故无偿向合作对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