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与销售资金结算暂行办法
(财综[2003]3号 2003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以下简称“联合发行”)资金结算管理,规范联合发行资金结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彩票政策和财务制度以及《中国福利彩票联合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联合发行结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发行实行全国统一计奖,奖池共享,返奖奖金全国统筹支付。
第三条 参加联合发行的省级行政区域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必须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指定的银行开户,联合发行的款项缴拨由开户银行定期汇划。
第二章 资金结算
第四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销售以奖期为统计周期,各级彩票发行机构按奖期进行结算。
第五条 联合发行彩票销售实现后,中福彩中心和省中心应及时按规定比例进行资金分配,编制该期的《资金分配表》(见附1)。
第六条 联合发行彩票筹集的公益金由省中心按彩票销售额的规定比例统一提取。
第七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发行成本费按《中国福利彩票联合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返奖奖金由调节基金、固定奖奖金和浮动奖奖金三部分组成,由中福彩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 每期开奖后中福彩中心和省中心应根据摇奖结果统计本辖区各奖级中奖注数和中奖金额,编制《中奖奖金明细表》(见附2)。
第十条 省中心应按奖期计提返奖奖金,并根据本辖区本期中奖奖金和前第10期的奖金兑付情况编制《奖金调配表》(见附3)。
第十一条 兑奖期结束,省中心应根据奖金兑付情况编制《弃奖奖金明细表》(见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