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
(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增加贸易融资服务品种,满足我国出口企业日益增加的对融资产品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我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
本规定所指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以下简称:买入),是指我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确认延期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到期日后,有追索权的买入该信用证项下应收款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金融机构额度
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查和核定由总行集中控制。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贴现或买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
经办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贴现/买入业务,并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第四条 协议
在办理贴现/买入业务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附件1),协议持续有效,直至协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在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时,经办行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业务申请,如经办行尚有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客户提交的单笔贴现/买入业务,应继续办理完结,协议自上述单笔贴现/买入业务办理完结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