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申请由外资银行转开我行担保函或对我行开立的担保函予以保兑的,应谨慎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管理部门应按总行关于公司业务的各项要求以及综合授信业务审查的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查工作的通知》(交银办[2002]74号)或世行推广要求),对担保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调查与分析,重点对其近两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管理水平、行业特点、市场供求、还款资金来源、偿付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预测。
第十六条 我行授信对象除满足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用等级为AB级以上(世行评级1-6级的客户);其中对于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一年以上,连续3年评级在AB级(世行评级6级)及以上的客户,可给予循环授信额度。AB级(6级)以下的客户原则上在没有风险敞口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担保业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可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提供外方投资比例债务部分所要求担保已落实的文件。
第十七条 审查循环授信额度时,除第十五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履行合同、偿付债务的能力。若属外币担保,应有相应的外汇收入来源。对于工程承包施工类申请人还应结合行业特点,着重分析其施工特长、机械装备水平、施工能力、近两年承接工程项目的数量、金额,承建工程的合格率、优良率,目前正在承建工程、参与投标项目等情况;还应对其未来工程量是否饱满,并对其工程结算收入及盈利情况作出预测;准确评价企业的可授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担保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十八条 审核一次性授信额度,除审查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要求的内容外,主要还应审查:
一、本次授信的基础合同、担保文本内容及条款;
二、列于工程承包项下担保业务,应了解工程总价、工期、业主背景、建设资金来源等。
对于融资付款项下担保业务,应了解交易总价、债权人及受益人资料、交易背景、还款及偿付来源等。
对基本建设项下和技术改造项下的担保业务,应比照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担保业务所涉的项目必须已经获批准,并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应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30%的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