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预付款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工程项下的发包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否则向买方或发包方退还预付款项及相应利息。
十一、质量/维修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承包工程项下的业主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对在交货后或工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规定承担退换、维修义务或赔偿损失。
十二、留置金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承包工程项下的业主担保,保证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承包方承包的工程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将买方或业主预支的留置金退还。
十三、提货担保:指在进口贸易中,在货物先于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到达的情况下,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船公司提供书面担保用于提货、承诺日后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担保书,并保证承担船公司应收费用和赔偿由此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四、其他担保。各行开办未规定的业务须事先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担保业务授信程序
第七条 担保业务的受理: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客户担保授信额度申请后,按授信审查要求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
第八条 担保业务的审批:
一、向授信管理部门送审循环授信额度时,除应提交满足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近两年担保业务项下履行情况以及在他行办理担保业务情况等资料。对施工企业还需提供施工资质、施工能力、近两年承接工程项目数量、金额及履约情况等。
二、向授信管理部门送审一次性授信额度时,除提供“第八条一”要求的内容外,还需提供本次授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对承包工程和部分贸易项下担保业务,应提供:
1.标书;
2.中标证明;
3.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4.有关合同和保函格式;
对固定资产、技改项目项下担保业务,应提供:
1.交易基础合同;
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合法批准文件;
3.项目评估报告;
4.担保所涉及各当事人情况,出具担保文件内容或格式等资料。
对船舶出口、进出口项下担保业务,应提供:
1.交易基础合同;
2.交易合法批准文件(如需要);
3.保函格式。
第九条 授信条件的落实:在使用授信额度前,公司业务部门或国际结算部门应按要求落实有关授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落实反担保措施等,如为向境外债权人出具担保,则应取得外管局有效批文;需出具的担保函条款经法律人员审查。完成上述程序后,将全部相关资料交放款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