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担保业务纳入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担保授信额度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一次性授信额度。对于新授信客户或为固定资产、技改项目及船舶出口等提供担保,只能给予一次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 担保业务的种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包括:
一、融资担保:指为被担保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包括借款担保、透支担保等。
二、租赁担保:指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担保:指为没备或技术的引进向供给方提供的担保,在引进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或技术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给供给办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或技术款及其附加利息时,则由交通银行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方。
四、付款担保:指为贸易合同的买方或业主方向卖方或承包方提供担保,保证买方或业主方按照基础交易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包括:(1)1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2)1年以内(含1年)付款担保;(3)费用保付担保。
五、来料加工担保:指为加工装配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的引进向供应方提供的担保,在引进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加工装配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给供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加工装配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及其附加利息时,则由交通银行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方。
六、关税担保:指为申请人到国外施工或举办展览时向该国海关出具的担保,保证申请人在施工完毕或展览结束后将全部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否则按照担保函的规定向海关支付规定数额的关税。
七、保释金担保:指在因船东或运输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而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该运输船只被当地法院或港务当局扣留,需缴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出具的担保,保证船东或运输公司将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法庭的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赔偿损。
八、投标担保:指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九、履约担保:指向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工程项下的发包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