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银发[2002]43号 2002年12月30日)
各分支行: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担保业务授信授权问题。凡有风险敞口的担保业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办理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及第4款中的(1)规定的担保业务,均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二)第六条第4款(2)、(3)至第13款规定的担保业务,按下达你行综合授信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担保业务费率问题,按总行国外业务部下发的《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单位客户费率表》执行。
三、关于担保业务统计问题,仍按总行授信管理1999年下发的担保业务统计表式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授信管理部联系。
附: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促进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担保函、担保承诺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为债务人履行约定义务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担保业务”包括人民币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向境外债权人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时,须符合国家外管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在分行本部办理。未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分行,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