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十二条 代理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十三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每次交易必须是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提货量必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四条 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收取费用的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柜台或通讯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柜台交易是指客户在经办网点直接委托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通讯网络交易是指客户可通过农行网上银行、电话委托等方式(输入密码)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八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和远期黄金交易。
第十九条 代理人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第二十条 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
第二十二条 远期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或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保证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