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2月14日 财会[2003]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的精神,现对《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35号)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发放、领取及加盖印章等问题作如下修订: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人员,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