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主审人员负责安排项目尽职调查进度。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业务处室补充材料的,业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回复尽职调查小组,超过此期限的,尽职调查小组可将项目作退卷处理。尽职调查小组应于材料补充完整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小组应于资产处置委员会开会前两个工作日前将尽职调查报告及其他上会材料提交资产处置委员会秘书机构,由秘书机构安排上会。尽职调查小组主审人员或会审人员应列席会议,陈述尽职调查小组的主要意见,并回答评委的有关问题和质疑。
第十六条 经评审认为有重大疑点的,资产处置委员会有权要求尽职调查小组进行再调查,尽职调查小组应于接到再调查通知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交补充的尽职调查报告。再调查的工作规程同于初次尽职调查,再调查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第六章 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尽职调查责任的部门要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人员资格的把关、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尽职调查小组的组建、尽职调查工作进度的监控、尽职调查人员的考核、培训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协调,包括对尽职调查材料的齐备性的审查、尽职调查材料的收集发送、组织尽职调查人员上会、反馈评审意见、发送再调查通知、负责尽职调查材料的存档管理、反馈资产处置委员会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和对尽职调查人员的评价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及其委员,可根据评审需要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包括要求增补或调整尽职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对项目做再调查、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评价等。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部门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工作的后评价,同时也要对经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置项目进行后评价,包括处置方案的实施进度、实际结果、方案的完善性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