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授信
业务问责审批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银险[2002]6号 2002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各海外分行、公司、代表处: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授信审批决策责任,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授信业务问责审批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发送你们,请遵照实施。同时请各行及总行金融机构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按照下表格式速报(传真,签章)本单位问责审批人有关资料:(下表格式略)。
附:
中国银行授信业务问责审批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授信审批决策责任,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根据总行行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业务范围是:中国银行叙做的需上报总行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二章 问责审批人
第三条 问责审批人应具有以下资格:
一、5年以上授信业务或风险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经济技术职称;
三、现任业务发起单位或总行风险管理部第一负责人;
四、总行行长授权的其他有权审批人;
五、经问责审批人书面授权的其他有权审批人。
问责审批人的资格由总行认定。
第四条 授信问责审批人为有权审批人,对自己的审批行为负责。问责审批人不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不成为委员)和尽职调查行为,但可以列席会议(不参加表决),并有权调阅具体会议的全部记录。
第五条 授信项目的审批实行双人问责审批制:
一、授信金额超过10亿元(外汇贷款按当时牌价折人民币,下同)的授信业务,有权审批人为总行分管行领导和业务交叉行领导。
二、授信金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业务发起单位(总行公司业务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各国内、海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直接报送总行的二级分行)第一负责人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第一负责人:
1.总行公司业务部发起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