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同一客户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勾联的资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第二十条 客户关闭基金交易账户,应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交原开户银行柜员办理,该交易须经主管授权。只有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账户所有基金的余额都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时,才允许做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成功销户的客户,可以在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再次申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第四章 认购、申购
第二十二条 认购是指客户自愿购买一定数量正在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客户在基金发行期后自愿购买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认购、申购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客户以投资金额为单位进行认购、申购申请。认购基金的价格为既定价格,发行期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载明的期限;申购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下一个开放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时,才能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客户办理认购、申购时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交银行柜员办理。客户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须经主管授权。
第二十五条 银行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对客户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并做相应的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认购、申购成交的委托应将基金份额登记入客户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并应客户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当委托未成交时,应将未成交部分款项返还原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当日,即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通常客户可于T+2日到银行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但对于基金发行期间的认购交易有两次确认。即T+2日所得到的确认信息(简称“认1”),只表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已接受认购交易申请成功,并不代表认购基金份额成功。只有基金发行结束才能得到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结果(简称“认2”):如基金成立则“认2”确认认购交易成功,并将基金份额登记入客户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如基金募集失败,则“认2”确认为认购交易失败,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将认购资金返还客户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