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总行批复后,逐级通知至损失发生行,由损失发生行进行核销的账务处理。对需继续追索的债权,由损失发生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追索。
第三十一条 总行本部发生的结算损失,由结算损失发生部门准备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报总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第八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转销挂账结算损失款项的依据:
一级分行凭一级分行主管行长签署“同意核销”意见的“中国银行结算损失款项核销申请表”(审批权限以内)或总行“同意核销”的正式批复文件;地市分行、直属支行及县支行一律凭一级分行“同意核销”的正式批复文件,转销挂账结算损失款项。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还应凭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税务主管部门同意核销的批复文件才能转销挂账。
第三十三条 结算业务损失款项的账务处理按照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申报核销工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的结算业务部门为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要负责辖内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工作的组织、指导,具体包括申报核销进度的督促与监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反映等。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时限的规定(结算损失款项确认后必须在一年内申报核销),实现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结算损失款项确认后,要随时申报、随时审查、及时转账。总行每年受理结算损失款项申报的截止日期10月底,10月底之后不再接受当年核销申请。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结算损失款项核销档案的管理,建立个案管理制度。应设立专卷实行个案管理,防止遗失、丢失;涉及机密的,应防止泄密。凡属应以原件存档的,必须保证以原件存档;另审查行要建立结算损失款项审查档案,准确记录审查人员及意见。结算损失款项核销及审查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和备查。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工作的总结分析。各行每年都应对辖内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找出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结算损失款项核销的后评价工作。结算损失款项经办部门要逐笔分析结算损失款项形成的主客观和内外部原因,汲取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水平。结算业务部门要对结算损失款项形成的共性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结算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促进全行结算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