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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结算损失款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严格垫款条件,逐级授权审批。
  严格条件:指各级行发生损失类垫款时要严格执行总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垫款条件。
  逐级授权审批:指每发生一笔垫款,均应按分级授权分级审批的原则处理,一级分行权限以内的垫款业务,由一级分行自行审批;超过一级分行权限的垫款业务,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2.垫款要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垫款一经确定形成损失,要严格按总行规定及时进行核销。
  第五条 垫款条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可以垫款:
  1.县或县一级以上人民法院已发出强制执行书,我行必须支付的款项;
  2.为保全我行资产,我行对外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
  3.发生业务差错,我行临时对外支付的款项;
  4.除上述规定之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损失而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 垫款的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汇(含500万元),或同一客户(或同一案件)同一批垫款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汇(含500万元),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对外垫款。
  2.单笔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汇,或同一客户(或同一案件)同一批垫款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汇,由一级分行审批。
  3.对涉及诉讼或仲裁且已经法院终审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的各类垫款,一级分行可自行审批垫款,不受上述金额限制;但对于超权限的,一级分行垫款后应另行文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垫款的程序
  垫款业务发生行提出申请,经结算业务部门审核并报经主管行长同意后,可以垫款。
  第八条 垫款报批必备的材料
  1.垫款业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垫款客户的名称或案件名称、垫款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计划;
  2.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分行上诉书以及法院同意立案的文书等;
  3.分行审查意见表;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损失款项认定

  第九条 根据《中国银行损失款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结算损失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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