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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3年7月29日 银管发[2003]159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经(经贸)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补充通知》规定,北京辖内商业银行发放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具体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按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具体制定。
  二、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经北京市财政局同意,与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三、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根据《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管发〔2003〕88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强化内部管理,并将实施细则报我营业管理部备案。开办此项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也应将各自总行制定的实施细则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查。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3]134号 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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