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来自不同部门的客户服务小组成员代表本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协调。
第六章 综合营销的系统联动
第三十一条 综合营销中各级行、各区域行(包括境内外行)间要上下联动、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确定重点,分工协作。总行、分行是综合营销的实施主体,是组织者和参与者;各级行要相互提供服务、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综合营销的系统联动主要通过客户推荐、协调会议、传递信息和客户服务小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随时将须开展直接营销、联合营销、协助营销的客户情况以《客户推荐书》的形式上报(附件4,略),上级行要在2个工作日内认定,并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到多级、多地区(包括境内外)行的综合营销工作,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直接营销和联合营销的协调会由最高级别行的客户部门召集;协助营销的协调会由主办行向管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主办行或管理行客户部门召集。召集行的客户部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相关行负责落实。
第三十六条 上下级行间要定期、及时通过快捷手段传递客户、市场、行业、政策、金融产品及工作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级行要及时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对重大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进入处理程序并尽快书面向上级行反映(附件5,略),上级行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
第三十七条 来自不同行的客户服务小组成员代表本级行进行日常工作配合。
第七章 综合营销的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开展综合营销和产品开发,必须合理配置资金、规模、产品、信息资源、科技资源、人力资源、财物资源。
第三十九条 直接营销的信贷业务,资金及规模由直销行直接配置;联合营销和协助营销的信贷业务,资金及规模不足的由上级行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计划管理制度配置,内部资金利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下级行的利益。
第四十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在综合营销中要充分整合现有产品资源,尽力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需要进行新产品开发的,报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定,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