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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营销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联合营销的操作行是受理行或其指定的下级行。
  第十三条 联合营销的牵头行是参与营销的最高级别行,负责联合营销的组织;各参与行共同负责客户的拓展、调查;操作行负责客户管理、维护、办理具体业务、日常监测及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联合营销的内部工作流程是:
  (一)受理行客户部门确定目标客户,需下级行参与联合营销时通知下级行客户部门及其他参与部门;如需上级行联合营销,则向上级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被邀请的最高级别行客户部门根据客户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联合营销方式,对确有必要的,该行即为联合营销的牵头行,由客户部门明确各参与行及部门。
  (三)牵头行客户部门与各参与行及部门会商,成立由相关参与行、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客户服务小组。
  (四)客户服务小组调查(评估)客户需求,针对客户的综合需求研究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如有必要,制定银企合作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由牵头行按有关程序审批,具体业务按权限审批。
  (五)受理行确定操作行并组织实施金融服务。
  (六)操作行进行客户日常管理、维护与风险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上级行客户部门。
  (七)牵头行组织受理行对客户、服务方案及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根据客户合理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十五条 联合营销的操作行是经营主责任人并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第四章 协助营销

  第十六条 协助营销是指协办行(业务涉及到的各区域行)在管理行(总、分行)的协调下,对主办行提供业务协助的营销方式。
  第十七条 协助营销的操作行是客户主办行或其指定的下级行。
  第十八条 管理行负责支持、协调及利益调整工作;主办行负责客户的拓展、维护、管理、办理具体业务、日常监测,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利益调整数据;协办行负责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和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协助营销的内部工作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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