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银证通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银证通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证券公司的市场营销、业务谈判、签订协议以及银证通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科技部门负责银证通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个人业务部门负责银证通产品的市场营销及银证通业务操作规程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负责本系统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 主办行(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负责本行与证券公司进行银证通业务资金清算的营业网点)负责相关证券公司银证通专户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与账务核对;负责下划办理银证通业务的手续费;负责协调和处理协办行与证券公司、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负责办理银证通业务的柜台业务。
第十条 协办行(负责为投资者办理银证通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银证通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银证通业务的纠纷。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银证通业务要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以省、市分行为单位组织试点和推广工作。各分行必须经总行批准后才能开办银证通业务。
第十二条 银证通业务系统软件应当具有“银行端”和“证券端”双向发起的功能。
第十三条 各分行开办银证通业务,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增加开通的网点。
第十四条 各分行应配备熟悉银证通业务的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应同证券公司、投资者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方可进行银证通业务的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