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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各分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2篇;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1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发挥信息部门“信息加工厂”的作用。对各单位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材料,办公厅按信息的性质和类别,或送有关司局参阅,或通过《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参阅件》、《专报信息》和《上报信息》等信息载体上报中办、国办、行领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信息工作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工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二: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计分标准



  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计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办公厅报送的常规动态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60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20条;综合调研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2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1条。总行各司局提供的信息不得少于《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流程表》中规定的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得基本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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