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业务文件,参加有关业务性会议,查询有关业务资料。各单位要支持保护信息联络员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对敢于如实报送问题信息的部门和信息联络员,不能歧视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协商确定信息选题制度。为了解各单位工作动态,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各单位每季前10个工作日将本单位前一季度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季度主要工作安排,以标题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报送总行办公厅。办公厅将根据这些信息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信息选题约稿或组织专门调研。总行还将根据行领导的要求及总行的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将信息重点选题下发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围绕这些选题开展工作、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约稿的信息须按要求时限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各单位对报送的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各司局提供信息时,要经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主管行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信息共享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在向总行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所报信息的内容抄送总行有关司局。总行办公厅编发的各种简报在不泄密的情况,尽可能让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阅知。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评比制度。总行办公厅按季反馈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末以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分支行也应将信息工作作为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信息调研与利用
第二十条 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信息调研。各单位要根据金融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特点,确定信息调研题目。调研题目要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敏感点,把握具有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主动介入业务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对重要的及人民银行党委急需的调研题目,有关司局和分支行应组织统一调研,发挥系统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