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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信息工作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主管综合处(办公室)的领导对信息工作负领导责任。分支行要在办公室配备专职的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在开展信息工作时,要围绕金融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一般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结合金融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各分支行还要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行的信息工作,组织辖区内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披露信息,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要充分发挥电子邮件系统的作用,提高信息工作效率。各单位报送信息,应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

第三章 信息类别与要求

  第十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分为紧急重大情况信息和常规信息两类。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的挤提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下简称六类案件)信息;其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常规信息是指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挤提事件的报告标准是: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客户聚众示威,拦截火车,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被挤提机构的营业网点。
  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挤提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2小时内以《专报信息》形式上报总行。专报信息的要素要齐全,要说明挤提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人民银行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地方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总行办公厅收到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专报信息后,要及时汇编有关情况,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专报中办、国办,同时抄送有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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